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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引导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发展

阅读次数:664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全方位引导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发展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推动民用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提升人居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余热资源的建筑利用,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发展相关产业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在支持民用建筑绿色发展方面,《条例》明确,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提高墙体保温性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作为容积率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对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项目,可以在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打分中予以加分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政资金奖励、金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引导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