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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制定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2901     发布时间:2023-02-02     来源: 山西日报

 进一步严格规范建设、运行、回采、闭库

 

 山西制定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日前,山西制定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解决了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办法》指出,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尾矿库技改项目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闭库销号后土地复垦管理,生态环境或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该《办法》进一步严格了尾矿库建设条件。《办法》要求,新建尾矿库必须采用干式排尾,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必须有配套矿山。严禁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对现存的以沉淀池、干渣堆场、储存厂等名义建设的各种不符合尾矿库标准的尾矿堆存场所,一律进行取缔。《办法》要求,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活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在尾矿库运行管理方面,该《办法》要求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与下游联动的应急广播系统和应急响应机制,每年汛前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月度作业计划,严格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日常安全管理。应当定期检查坝体浸润线埋深和防排渗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按规定对尾矿坝进行安全性复核,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容。应当建立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相结合的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与国家矿山局、省、市、县应急部门联网。

 

 该《办法》还对尾矿库回采和闭库做出规定,要求尾矿回采和闭库必须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明确了闭库条件、时限和闭库后安全管理单位,为推动闭库治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该《办法》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矿库包保责任制,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研究解决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