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税收政策 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阅读次数:3284 发布时间:2021-02-26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
《意见》明确,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意见》从六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体系。要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农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壮大绿色环保产业,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构建绿色供应链。二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要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立绿色贸易体系。三是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要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四是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要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五是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要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六是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法律法规支撑,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标准、绿色认证体系和统计监测制度,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
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留意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三、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优惠政策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款。
四、水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
1.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2.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的水资源免征水资源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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